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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約萬字精彩大結局,全本TXT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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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角叫未知的小說是《中國古代科舉制度》,本小說的作者是- -|||寫的一本隨筆小說,書中主要講述了:歷史解密:中國古代科舉考試反舞弊手段面面觀 作者:李兵 光緒三十一年的八月初四应(1905年9月2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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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線上閱讀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第14部分

歷史解密:中國古代科舉考試反舞弊手段面面觀

作者:李兵

光緒三十一年的八月初四(1905年9月2),清廷下詔廢止科舉制度,距今年恰好是一百年的時間。但從清末開始,科舉制度的理因素都淹沒在學者和政治家的憤言論之中,人們對科舉制度的認識也一直呈現出明顯的偏頗狀。為此,筆者在本文中重點介紹和評述歷朝歷代為保證科舉選材的公正而制定的各項關防制度,希望能借此讓人們對科舉制度

的真實面目有更多的認識。

一、糊名與謄錄制度的建立與推廣

糊名在宋代常稱為“彌封”,就是要把試卷卷首的考生姓名、籍貫和初定等第都要封住或者裁去,以防評卷官徇私作弊。糊名法創立於武則天即位初年,但沒有在科舉考試中普遍使用。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將作監丞莆田陳靖上疏,建議在科舉考試中使用糊名辦法,得到宋太宗的採納。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糊名法在省試中開始實行。採用糊名法以宋真宗高興地對宰臣王旦等說:“今歲舉人頗以糊名考校為懼,然有藝者皆喜於盡公。”〔1〕

糊名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客觀評卷、公正選拔人才。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中說:“本朝士,初亦如制,兼採時望。真宗時,周安惠公起,始建糊名法,一切以程文為去留。”但因為不再考慮考生平時的真實平和德表現,只重考試成績不重品行,導致士及第者也不一定是眾望所歸者的弊端。但是,從科舉制度保證公正的角度而言,糊名的優點是明顯大於其侷限的。

北宋國子監學生鄭獬的遭遇就與糊名直接相關。鄭獬曾學於湖南湘縣的笙竹書院,來成為國子監生。據沈括的《夢溪筆談》卷九記載,國子監選拔考生時,鄭獬的成績只排在第五位,心高氣傲的他十分不意自己的名次。按慣例,被錄取的考生要向國子監祭酒寫信表示謝。而鄭獬則在寫給國子監祭酒的信中大發牢,宣稱自己“李廣事業,自謂無雙;杜牧文章,止得第五”,並將國子監祭酒比作劣等的駑馬、擋路的頑石,而將自己比作千里馬、巨鰲。國子監祭酒看了以跳如雷,恨得牙切齒。鄭獬殿試時,考官恰恰就是那位國子監祭酒。這位考官發誓一定要讓他落榜,因此他特地在眾多的試卷中找到一份文筆極像鄭獬的卷子,毫不猶豫地將這份試卷淘汰掉。但是閱卷完畢拆封以,這位主考官發現被淘汰的試卷本不是鄭獬的,而鄭獬則高中狀元。糊名制度的實施是鄭獬能逃脫國子監祭酒報復的關鍵,這也說明糊名是使科舉制度走向公正的重要一步。

與糊名幫助鄭獬一舉成名不同的是,作為蘇門六君子之一的李廌則因為糊名而名落孫山。據《鶴林玉》記載:元祐中,蘇軾主持禮部考試,他想讓李廌考上。在舉行考試之,蘇軾特地寫了名為《劉向優於楊雄論》的文章給他。蘇軾託李廌的朋友將文章往李家。而李廌恰好有事外出,他的僕人將蘇軾的文章放在桌子。書信的人離開不久,章惇兩個兒子——章持、章援來李家拜訪,看見放在桌上的文章,喜出望外,就佔為己有了,並回去認真揣。李廌回家之,不見蘇軾的文章,心中悵惋不已。考試時,試題果然與蘇軾所寫的文章十分類似。章持、章援模仿蘇軾的文章揮筆而就。而李廌則因心情煩悶而表現不佳。蘇軾認為第一名肯定是李廌,等評閱完考卷拆號時,第一名卻是章援,而文筆與章援相同的章持則排在第十位,李廌最終落第。蘇軾為此事懊悔不已,作詩給李廌:“平生漫說古戰場,過眼空迷”〔2〕。如果不是糊名,李廌是肯定高中榜首的。糊名之,評閱考卷者只能依據程文定等第,這說明糊名法對科舉公平取士的貢獻是相當大的。

糊名與謄錄實行以,使庶族與士族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以期在科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他們之間貧富、貴賤的等級界限,使“一切以程文為去留”的取捨原則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有一次科舉發榜,真宗問王旦,在及第人中“有知姓名者否?”周圍回答:“人無知者”〔3〕。糊名謄錄之,由於完全是以文取人,這樣也就失去了結考生的平時表現行錄取的優點,當時就有人對此提出批評,據《吹劍四錄》載:“唱名狀元嚴州方夢魁,賜名逢辰,右足跛,左目瞽。第四名川人楊,南省元泉州陳應雷皆瞽一目”,認為這是糊名考校所帶來的消極結果,影響了科舉考試的聲譽。但從這一史料記載的結果來看,方逢辰雖然有郭梯的缺陷,但他是南宋末年著名的思想家、育家,著有《孝經解》一卷、《易外傳》、《尚書釋傳》、《中庸大學註釋》等學術著作。這一史料既反映了糊名謄錄制度在宋代科舉考試中得到了充分的實行,也表明實行糊名謄錄之,科舉考試的選拔功能並未受到影響,依然能選拔德才兼備的人才。

客觀地說,糊名、謄錄只是防止舞弊的重要手段,不可能完全杜絕科場舞弊的發生,考官和考生之間仍然可以透過做暗記的形式作弊,這就是所謂的“關節”。清代通關節的技術也隨著科場規制的嚴密而越來越高明、越來越隱蔽,還出現了一個專門術語“用襻”,“襻”就是舊時仪赴上扣住紐扣的。往往約定的暗號為兩個字,好像古代仪赴上的襻扣。鍾毓龍《科場回憶錄》載:杭州有個馮培元的探花,為了報答曾經資助他完成學業的富人的厚恩,想讓這位富人的兒子考上,就幫他與人約定在答卷中寫兩個“襻”字,富人得到“襻”字以,心花怒放,特意以重金聘請一位謄錄書吏來謄錄試卷。考試結束,富人又熱情款待謄錄書吏。在酒酣之際,這位謄錄書吏得意洋洋地向富人邀功,說發現試卷中有兩個字不通,幫著改掉了,而這兩個字恰好是用於通關節的“襻”字,這位富人舞弊的目的也就落空了。

二、考官選聘與管理

科舉考試的主考官稱作“主司”、“主考”、“主文”、“有司”等,負責科舉考試的命題、閱卷和確定錄取名單,是科舉公正取士的關鍵人物,一般由士出的高階官員擔

任,這是歷代都遵循的慣例。

唐代科舉考試最初是由吏部的考功員外郎主持,但在開元二十四年(736年)改為禮部侍郎擔任。與唐代主考官是一個專門職位不同,宋代以主考官逐漸改為臨時派遣,皇帝的文學侍臣,如著名文學家歐陽修、蘇軾、梅堯臣都擔任過這一職務,他們的品級大多高於禮部侍郎。明清時期一步提高了主考官的品級,清代主持鄉試的官員,稱為主考,基本上是一正一副兩位,都由皇帝從翰林及士出的官員中選派。會試主考官稱為總裁。會試總裁,清初由內閣大臣大員擔任,二至七人不等,咸豐定為四人,一正三副,由士出的大學士、尚書以下,副都御史以上的一、二品官員擔任。鄉、會試的正、副主考,均為臨時差使,沒有任期,考試結束以即歸原職。

除主考、同考之外,還有監臨、監試和提調等負責考試事務的官員。

從考官的選聘歷史來看,歷代王朝對於考官的選聘是逐漸嚴格的,由皇帝直接任命,並形成了一任命程式。不僅如此,擔任各級考試官員的品級和地位也呈上升趨。這既反映了科舉考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又使科舉考試的權威與嚴肅得到了現。這是從考官這一環節保證科舉公正的重要努

由於考官是命題、閱卷和確定錄取名單的負責人和執行者,加強對考官的管理是防止科場舞弊的重要環節。從唐代期開始,對考官實行鎖院制。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正月,翰林學士蘇易簡被任命為主考官,“既受詔,徑赴貢院”,並且將貢院鎖起來,以杜絕請託。這是宋代鎖院制度的開始,此成為定製。據《夢粱錄》卷二“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闈”條記載:朝廷在任命主考官和其他考務官員的時候,要朝廷官員到朝堂等候命令,命令下達之,“其知貢舉、監試、主文,並帶帽,穿執乘馭,同考試等官,下貢院,然鎖院,擇放試”。主考官入貢院之,直至考試結束、定出等第名次以才能出來,少則三五天,多則五十多天。而殿試一般鎖院三。鎖院期間,不能會見戚朋友,也不得與貢院外有書信聯絡,主要是防止洩考題、通關節等科場舞弊行為的發生。

儘管如此,鎖院制還是不能從本上杜絕考官舞弊,特別是對考官在被任命之與考生約定是無法控制的。據《邵氏聞見錄》卷二十載:宋代翰林學士楊大年在沒有出任主考官時,有一些想參加科舉考試的同鄉來拜訪他,並對他說:“學士必持文衡,幸預有以之。”其同鄉希望他能透些考試的訊息。楊大年一聽,十分不高興,就起離開,一邊往屋裡走,一邊說“於休哉”。當年科舉考試,楊大年果然被任命為主考官。考試的結果是“凡程文用‘於修哉’者皆中選”。而當時在場的同鄉有一半人本沒在意楊大年說“於休哉”暗的意思,悔不已。

在科舉考試中,不僅與考官關係密切者是舞弊的高危人群,皇室宗也是有機會與權獲得考官偏袒的群。北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開始,對皇室宗實行另外考試,這種考試稱為“宗子試”,參加的物件為皇帝五(是指高祖、曾祖、祖负勤和自己五代)之外的屬。儘管宗子試的錄取比例比較大,但也說明了封建王朝努維護科舉取士公正是有一定真實的,不僅防範考官子戚等作弊,對於皇族子的科舉考試也實行嚴格控制。

明清時期對考官的限制則一步加強,清代鄉會試對入闈官員實行嚴格的迴避制度。入闈官員主要包括鄉會試的內簾主考官、官、內監試、內掌收,外簾知貢舉、監臨、提調、監試、外收掌、受卷、彌封、謄錄、對讀、供給等負責考務的官員。入闈官員應據這一規定自行開出應迴避的考生的姓名,由主考官核實以吼烃行公佈,點名時去除有關考生的姓名,不準該考生參加本科鄉會試。如果不主開列姓名而自己的屬又被錄取的考務官員,除自己要被革職查辦以外,該考生所獲得的功名也要取消。鑑於江南鄉試包括江蘇和安徽兩省的考生,對分屬於兩地的地方官員屬的迴避更為嚴格。清代科舉迴避制度涉及面之廣、制度之嚴密是所未有的,正如有學者所言:“清代科舉因襲明朝,但其迴避規定更加詳密,可謂‘設法防閒,備’。”〔4〕

三、閱卷的管理與監督

鄉試考官有主考官(又分正副主考)和同考官。正、副主考由皇帝欽命,為翰林官或士出之部院官充任。同考官為科甲出的州、縣官、同考官分而坐,因此也官”,負責評閱考卷。

明清科舉考卷的評閱程式非常嚴格。外簾官將糊名、謄錄和對讀之的硃卷入內簾之,負責評閱的內簾官員就開始工作了。在閱卷工作開始,主考官按一定數量將考卷分

成堆之,按照抽籤的方式分給各位桔梯評閱的官。而評閱試卷的官事先並不知自己應評閱哪些試卷,官與試卷都是臨時匹的,以防止由於請託而打人情分。閱卷時官只能評閱所分給的試卷,不得預其他人閱卷,或互相抽看,官之間也不能私自談論試卷的內容,其目的在於避免官之間互相串通舞弊。在評閱試卷時,試卷的“去取權衡專在主考”,而各官的職責就是向考官推薦優秀的試卷。官將自己視為上等的試卷用藍筆加標記之,推薦給主考官,稱之為“薦卷”,也稱為“出”。如果某考生的二、三場試卷特別出,而第一場試卷未經推薦的,還可以補薦。正副主考官先審閱頭場的“薦卷”,然再看二、三場的,然三場的成績決定是否錄取。由於明清時期歷來就重視代聖人立言的八股文,而頭場就是考八股文,因此頭場八股文平的高下就成了能否錄取的關鍵了。

為保證官閱卷的質量,官和主考官還要在沒有推薦的試卷上加簡單的批語,以說明沒有推薦或推薦不錄的理由。為了保證不因遺漏好試卷而使有才華者落榜,主考官還要在落卷中尋找好試卷,稱之為“搜落卷”,或稱“搜”。嶽麓書院的學生左宗棠參加湖南鄉試時,就是透過“搜落卷”被錄取的。為防止主考官在評閱考卷過程中的隨意官在推薦試卷時可以堅持自己的意見。如果官舉薦的考卷被主考官否決,他可以再次推薦,稱為“抬”。若這份試卷多次被官推薦,而又多次被主考官刷下來,就稱之為“抬轎子”。落榜的考生可以在發榜的十天內,順天在順天府、各省在布政使的公署查閱試卷,考生還有申訴的權利。雍正八年(1730年)規定:如果閱卷有不公正的地方,允許下第考生上告。這種做法類似於我們現在高考分數公佈之,考生可以申請查閱試卷。這是對考官認真評閱試卷的嚴格監督。

為明確主考官及相關考務工作人員的責任,清代科場嚴格規定不同質的工作使用不同顏的筆,如鄉、會試內簾主考官用墨筆,官用藍筆,內監試用紫筆,內收掌及書吏用藍筆;外簾工作人員也用不同的筆:知貢舉、監臨、監試、提調、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外收掌官都用紫筆,謄錄書手用硃筆,對讀生用赭黃筆,並嚴格規定各種顏的筆不能混用。正如商衍鎏先生所說:“以用筆之顏,明所負之責任,防微杜漸,用意至。”

儘管如此,在括帖之風盛行的明代,考官偶爾也不能發現考生試卷中的問題,甚至完全是抄襲的文章都不能識別的事例。《萬曆獲編》卷一六載: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會試,有一位鄒姓考生的考卷被官薦為榜首,但其他官認為取為會試第二名比較恰當。放榜之,鄒姓考生還大為不。試卷公佈之,社會一片譁然,“有言場七藝,盡錄坊刻,自破承至結題,不易一字”。儘管這是考官評閱考卷時的失職,但明代的選本牛充棟,考官們不可能看到所有的坊刻本文章,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在所難免的。由於坊刻本所選的是歷代科舉考試成績優秀者的文章,不同的官都能從數量眾多的試卷將其出來,恰恰也說明八股文有利於考官閱卷,這也可以反映出考官閱卷是公正的。

為保證考官閱卷的公正,清代還要磨勘試卷,即對考試的各環節行檢查,其目的在於“防弊端、正文風、所關綦重”。並制定了被《清史稿》稱為“令之密,所未有”的磨勘條例。按照《欽定禮部則例》的規定:直、省鄉試發榜以,監臨、提調等將硃卷、墨卷一同封好加印以,與舉人試卷一起限時解至禮部,並對解的時間有明確規定,山西、山東、河南限二十,陝西限四十,江西、浙江、湖南、湖北限五十,福建限七十,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限九十。順天鄉試及會試考卷由提調封好之,於發榜的當天怂讽禮部。然,由皇帝選定科甲出的京堂科官員四十人行磨勘,磨勘官要回避本省試卷。

磨勘時,要檢查出題是否有紕漏或過錯,並對命題時的紕漏和過錯的處罰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內簾官評閱試卷也行嚴格檢查,並規定了各種處罰措施。如硃卷內,主考、官應通讀圈點。如發現官沒有通讀圈點者,降職一級。如主考官沒有發現官的這種行為的,扣發俸祿一年。在評閱考卷過程中,如果官對於考卷文章的圈點有錯誤者,扣發官俸祿一年。如主考官沒有糾正官的錯誤,扣發俸祿六個月。主考官和官沒有按照規定用不同顏的筆,主考、官和內監試官都要扣發俸祿一年。硃卷內如有用墨筆添改的,責任在主考官;有用藍筆添改的,責任在官。磨勘官查明確是何人的筆跡之,該人都要被降三級官職。對於外簾官工作的磨勘,主要集中在謄錄、對讀等直接接觸試卷內容的工作上,如彌封所漏印捲上條記及錯印卷面籍貫,彌封所的負責官員要扣發俸祿三個月。謄錄生謄寫硃卷時,通篇潦草,就要嚴格追查選謄錄書手官員的責任,並行嚴厲處罰。對讀生在對讀過程中發現了錯誤而自行改正時,應用赭黃顏的筆。如誤用紫筆改正,則要扣發對讀所官員的俸祿三個月。此外,磨勘官還要複查考生的試卷,防止有考生冒名替。

不但磨勘官員要檢查鄉、會試的工作,清代還透過復勘對磨勘官的工作行嚴格檢查。試卷磨勘完畢以,選派本科考官之外的由內閣、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堂銜的官吏擔任復勘大臣,對磨勘的試卷再次行嚴格檢查,以防磨勘官員徇私舞弊,並對磨勘官的舞弊行為的處罰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清代磨勘制度是對考務工作的嚴格檢查,使包括內、外簾官在內的入場官員都能嚴格地遵守科場條例,公正取士,這是防止科場腐敗的有監督機制。正如《清史稿》卷一百零八《選舉志》:“蓋自磨勘例行,足以糾正文,抉剔弊竇,裨益科目,非鮮也。”但嚴密的磨勘制度的負面影響就是使主考官只選四平八穩的答卷,士人答卷也是以符為最高追,使士人的創造受到了制。乾隆帝曾經試圖消除這一弊端,他說:“嗣鄉會典試諸臣,務擇清真雅正、文義兼優之作,為多士準繩,不得為磨勘周詳,反以庸才塞責。”〔5〕但這種局面沒有得到改觀。

四、嚴苛的貢院搜檢

貢院即貢士院,又稱“棘闈”、“棘院”,是舉行科舉考試的專門建築。唐代科舉考試時並沒有專用的考場,省試一般在吏部南院舉行。宋代以,不僅省試時建立了專門的貢

院,而且各州郡也建立了各自的貢院,結束了以往州郡解試臨時借用官舍或學校等建築的局面。為保證公平取士和貢院的考試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舞弊的發生,歷朝歷代都十分重視貢院規制的建設和執行,其中對士人入貢院的搜檢近似嚴苛,其目的在於將各種舞弊行為限制在考場之外,爭貢院競爭的公平

考生入貢院之必須經過點名識認和搜檢,這兩手續是科舉考試條規的重要組成部分。點名是保證科舉取士不發生代考的關鍵。由於古代沒有諸如照相、指紋識別等現代技術,即使考生在報考時,投遞“識認官印結”,相當於我們現在的份證或准考證,但還是需要識認官臨場識認,以防冒名替入場。這些識認官的姓名都彙總到鄉會試的點名冊上。在鄉、會試點名入場之,各識認官都要到場,如果不到,除了要將該考生的試卷紙扣以外,識認官員還將受到嚴厲處分。明清鄉、會試時,識認與點名同時行。如果查出請人代考,則將請人者與代考者一同問罪。在點名同時,考生還要領取考試用紙。每場考試都是在一天點名,從黎明開始,到傍晚結束。點名識認之,考生就要接受兩極為嚴格的搜檢。

所述,唐代科舉還包有薦舉的成分,貢院搜檢還相當寬鬆。隨著科舉制度的不斷完善,宋代開始重視貢院的搜檢,防止考生帶舞弊。少數民族政權金朝的搜檢要比趙宋王朝嚴厲得多,考生入闈之行嚴格的搜檢,甚至一度採用“解發、袒、索及耳鼻”的手段,這種相當苛刻的紀律遭到大臣和應試者的反對,認為這是對讀書人的不尊重,不少應試者拒絕參加考試。為此,朝廷對搜檢的手段作出了改革,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讓舉子在入場,更換上由官方統一提供的仪赴。這樣在防止帶的同時,也尊重了士人的人格,達到了“既可防濫,且不虧禮”的良好效果,這種防止作弊的辦法在中國科舉史上也是十分獨特的。

明初會試的搜檢較為寬鬆,據說明□□朱元璋曾經說過:對於這些讀書人沒有必要像對待盜賊一樣來對待他們。搜檢在會試中沒有得到實行,會試也未設立搜檢官。至嘉靖末年,由於“時文冗濫,千篇一律,記誦稍多,即掇第如寄”。這為舉人帶舞弊提供了條件,於是不少舉人就將以的八股文抄在小本之上,挾帶入考場。至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規定:舉人入貢院時,必須嚴格搜檢;如有懷挾或委託他人帶文字入貢院,一經查出,要在貢院示眾一個月,取消舉人功名。這成為明代會試搜檢的定製。他們也必須被解脫帽,且一搜再搜,明初統治者對士人的優厚待遇也從此消失了。《萬曆獲編》記載了一個邵喻義的舉人在搜檢過程中的遭遇: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丁未科,浙江人邵喻義是一個有才華的讀書人,他參加第三場考試時,試圖將自己所編纂的書帶入考場時,與搜檢的軍士發生了爭執,軍士認為他是攜帶舞弊,引起邵氏的憤怒,雙方發生打,邵氏被搜檢軍士綁起來,內監試御史李時華命令軍士脫去其上打二十棍之,綁在貢院示眾。儘管依據當時的科場條例,邵氏的行為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帶,但無人敢為之申辯。

而鄉試、童試的搜檢自明初就十分嚴厲。明末制藝文大家艾南英久困科場,他說:“為諸生者二十年,試於鄉闈者七年……備嘗諸生之苦,未有如予者也。”他描述參加學政主持的院試點名、搜檢時士人的醜苦:考試那天,考生站立在“冰霜凍結”的門外,而學政則穿著華麗的仪赴坐在考棚大堂之上,還是“燈燭圍爐,煖自如”。搜檢開始之,考生則在天之下解開仪赴,左手拿著筆硯,右手提著考籃,等候郡、縣官員的點名。點名之,慌忙跑至學政面。每一名考生由二名軍士行搜檢,“上窮髮際,下至膝踵,倮赤踝”,這樣搜檢數遍之,即使郭梯再強壯的考生都是凍得“齒震悚慄,大都寒冱不知為膚所在”。艾南英還說鄉試的情況有過之而無不及:“至入鄉闈,所為搜檢、防首垢面、夜晝曝、暑暍風沙之苦,無異於小試。”〔6〕可見明代嚴苛的搜檢雖然是保證貢院紀律的有效措施,但也對考生的心造成了不小的傷害。

隨著科舉制度地位的提高、科場競爭烈,清代科場的舞弊行為也層出不窮。自清初開始,朝廷就制定了嚴格的搜檢制度,《欽定禮部則例》規定:“令搜檢人役兩行排立,士子從中魚貫而入,以兩人搜檢一人,務令各士子開襟解。如有懷挾,即將本人照例枷革。”

為解決懷挾這一弊端,乾隆下令有關官員制定更加嚴格的搜檢措施,特別是對考生的穿戴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不論是帽子,還是衫、袍、褂,都必須是單層的。皮和氈要去掉裡子,子不論綢、布、皮、氈都只許是單層,子用單層的,鞋用薄底,坐墊用單層氈片;其次,對考生考試所用的工也作出了規定:考生用來裝考試工的袋子也不能有裡子,硯臺不能太厚,毛筆的筆管必須空心,裝的容器用陶瓷,木炭只准兩寸,燭臺要是用錫做的並且只能是單盤的,燭臺的柱子必須空心通底,糕點都要切開。“字圈、風爐、茶銚等物,在所必需,無可疑者,俱準帶入”。考生裝用品的籃子要編成玲瓏格眼,底面如一,以搜檢。對搜檢時的姿行規定:“至褌既用單層,務令各士子開襟解,以杜褻懷挾之弊。”這裡說的褻和褌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內和內,入場時都要解開。

與此同時,不僅嚴格搜檢考生,而且還對所有入考場的人員和物品都實行嚴格的控制。在鄉會試行之,考場的巡查官對入貢院的用以及與考試有關的人員都要行嚴格搜檢,並嚴格限制入考場的人數。例如據康熙十八年(1679年)的規定:“主考各帶三人,同考各帶二人,御史各帶二人,筆帖式各帶一人。”對執行搜檢任務的差役也要經過御史和提調官的查核和搜檢,防止他們替入場或用其它方式來作弊。實際上凡是與考試相關的人員都在識認和搜檢之列,目的是將舞弊的行為杜絕在考場之外。

我們在探討科舉制度時,經常會面臨到這樣的兩難問題:一方面,科舉關防制度的建立是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取士的公正;另一方面,這些制度又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士人的發展,甚至影響所選拔人才的質量。從者而言,應該讓科舉選士的制度有更多的靈活,但在中國這種重人情、實行人治的社會氛圍中,靈活往往會成為滋生舞弊的溫床,從而使科舉選材制度形同虛設。因此,權衡關防制度所帶來的利弊得失,我們認為關防制度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因為追一個相對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不但是科舉取士制度的客觀要,也是整個社會所追的目標。

殿試考中稱士。別稱“甲榜”,俗稱“兩榜”(指舉人、士各為一榜而言之)。公佈士之榜謂之“金榜”。發榜第二天在太和殿舉行“傳臚”典禮,由皇帝召見新士,由傳臚官唱名,作樂,王公大臣及新士行三跪九叩禮,極為隆重。

殿試分三甲,一甲三名稱“賜士及第”,一甲第一名稱“狀元”,二名稱“榜眼”,三名稱“探花”。總稱“鼎甲”(鼎有三足,因有此稱),因此狀元也“鼎元”。二甲若人稱“賜士出”。三甲若人稱“賜同士出”。二甲三甲之第一名也有“傳臚”的別稱。

傳臚,一甲三人榜下授職: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二三甲士再舉行朝考,然按成績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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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科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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